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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疆旅游局出台“十项禁令”
发表时间:2015/11/5 8:59:21来源:网络浏览量:11933
“不准旅行社指定具体的购物场所、安排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”、“不准导游或领队索要小费,诱骗或变相诱骗游客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”……9月18日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出台“十不准”规定。
  10月1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将正式实施,为促进《旅游法》的贯彻落实,进一步规范新疆旅游市场秩序,推动新疆旅游市场健康发展,自治区旅游局梳理出新疆旅游的“十不准”规定颁布实施。
  自治区旅游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,“十不准”还包括:不准旅行社向游客提供不合格的旅游产品、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;不准旅行社要求导游、领队垫付或向导游、领队收取任何费用;不准旅游经营者向游客提供不安全旅游环境、项目和产品;不准导游、领队私自承揽业务、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中止服务;不准景区擅自提高门票和景区内其他收费项目价格;不准游客违背当地的风俗习惯、宗教信仰和文明行为规范;不准游客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,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;不准执法人员执法不严、违法不究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等。
  据悉,自治区旅游局将在各地州强化“十不准”宣传、培训工作,并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大范围、高密度、全覆盖的旅游市场大检查,还将采取边检查边曝光的方式,集中曝光一批大案要案,展示执法检查工作成效。
  此前,自治区旅游局已依据《旅游法》梳理出22个操作指南,以旅行社协会的名义下发,帮助旅游企业规范经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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